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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規定
最新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規定1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應當用于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研究、產品開發和人才培養,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部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給予資金支持。
第二十二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傳統工藝美術的生產經營,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設傳統工藝美術特色區域。對有特色的傳統工藝美術產業園、產業集群和工藝美術產品集聚地的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資金、信貸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十三條 鼓勵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民間工藝大師、身懷絕技的傳統工藝美術專業人員創辦企業或者建立個人工作室,并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個人創業貸款扶持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營業執照后,應當向當地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其進行業務管理、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傳統工藝美術生產企業樹立品牌意識,根據市場需求設計、制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提高產品檔次和藝術品位,滿足消費者的需要。
第二十五條 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增強自我保護能力,促進和保障傳統工藝美術的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償占用傳統工藝美術產品。
第二十六條 支持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單位積極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開設傳統工藝美術旅游參觀景點和旅游紀念品銷售網點。
第二十七條 科技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發掘、研究和開發。對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成果,可以作為科技成果或者藝術作品進行評審。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支持工藝美術大師的創作,并為其提供下列條件:
。ㄒ唬┲С止に嚸佬g大師設立工作室,并為其到藝術院校講學、進修提供便利條件;
。ǘ┕に嚸佬g大師帶徒傳承技藝,尤其是從事瀕臨失傳的'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從專項資金中給予一定的授藝補貼;
。ㄈ閭鹘y工藝美術事業的發展作出特殊貢獻、在生活上有特殊困難的工藝美術大師,由當地人民政府從專項資金中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九條 傳統工藝美術科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傳統工藝美術專業人員的技藝水平和實際業績,確定其收入分配及相應待遇。
傳統工藝美術專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單位應當加強工藝美術人才的培養,支持技藝水平較高的傳統工藝美術專業人員帶子女、徒工學藝,鼓勵專門人才向傳統工藝美術行業流動。
第三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設置傳統工藝美術相關專業或者開設相關課程,與傳統工藝美術生產企業、工藝美術協會聯合建立傳統工藝美術人才培養、培訓基地,為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三十二條 傳統工藝美術科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職工的培訓,有計劃地組織傳統工藝美術專業人員開展技術交流、操作表演、作品展覽和業務考察等活動。
傳統工藝美術生產企業可以直接從外省市引進具有省級工藝美術大師以上稱號的傳統工藝美術專業人員,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在工作、生活方面適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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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湖北省工藝美術珍品、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實行評審認定制度,每四年評審認定一次。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每四年復審一次。
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評審專家庫,并聘請評審專家組成傳統工藝美術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應當由中國工藝美術大師、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專家、學者等組成,負責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湖北省工藝美術珍品、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的評審工作。
經評審通過的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湖北省工藝美術珍品、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由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認定,發布認定公告,并向申請人頒發證書。
評審認定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申請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認定的,其制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延邪倌暌陨蠚v史的考證資料,或者在傳統工藝美術的基礎上創新發展的證明材料;
(二)說明其風格、特色的'有關材料;
(三)采用天然原材料的證明材料;
。ㄋ模└鳉v史時期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證明材料;
(五)參加國內外有影響的展覽會取得的榮譽證書。
第十條 申請湖北省工藝美術珍品認定的,其制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實物照片及采用特有、珍貴、稀有原材料制作的證明材料;
(二)作品創作思想和藝術價值的說明材料;
。ㄈ﹨⒓訃鴥韧庥杏绊懙恼褂[會取得的榮譽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認定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氖聜鹘y工藝美術專業技術工作的經歷及證明材料;
。ǘ┐碜髌返恼f明材料;
。ㄈ┐碜髌吩趪鴥韧庠u比中的獲獎證書;
(四)專業技藝論述或者論文;
。ㄎ澹┚哂懈呒壒に嚸佬g師職稱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經評審、認定的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湖北省工藝美術珍品、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由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編制名錄,并向社會公告。
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湖北省工藝美術珍品、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評審、認定和公告工作所需費用,不得向申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
第十三條 本省申報國家認定的中國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中國工藝美術珍品、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從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湖北省工藝美術珍品、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中推薦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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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或者湖北省工藝美術珍品認定的,由認定部門取消已認定的資格,并收回證書、標志,四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認定的,由認定部門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取消已認定的資格,并收回證書。
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違反規定為他人設計、制作的作品署名的,由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偽造或者冒用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有關標志、證書、稱號、名人印記、廠名、廠址等產品信息及產品的,由技術監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竊取或者泄露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工藝技術秘密,或者侵犯他人傳統工藝美術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保密和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非法開采、占有或者破壞制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特需的珍稀礦產資源和天然原材料等自然資源的,由國土資源、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評審中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的;
(二)遺失評審材料,給申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ㄈ┕ぷ鲊乐厥殻率箲鼙Wo的傳統工藝美術未得到有效保護的;
(四)其他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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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對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采取下列保護措施:
。ㄒ唬┦占恚⒕須w檔;
。ǘ┱骷⑹詹貎炐愦碜髌;
。ㄈ⿲ζ涔に嚰夹g秘密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ㄋ模⿲l臨失傳的品種和技藝,采用錄像制作、記錄等方式進行搶救性保護;
(五)對已失傳的品種和技藝,進行補救或者發掘;
。┡囵B傳統工藝美術人才。
第十五條 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可以使用由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標志。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冒用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標志。
第十六條 湖北省工藝美術珍品由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造冊登記,建立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復制,不得假冒湖北省工藝美術珍品。
第十七條 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可以在作品及其說明上使用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稱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稱號。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制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特需的珍稀礦產資源和天然原材料等自然資源的'保護,禁止無證開采、盲目開采。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寶石類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建立傳統工藝美術收藏展示場館,用于收藏展示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精品和其他優秀作品,并在資金、場地等方面予以適當扶持。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傳統工藝美術收藏展示場館捐贈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精品和其他優秀作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傳統工藝美術從業單位和個人依法申請專利、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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